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据此,构成商标侵权有四个要素:具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字号的文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本案中,被告明知“汝宝斋”系原告注册商标,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汝宝斋”作为自己公司的字号,并在宣传册、网站上使用,“汝宝斋”三个字的字体颜色、大小并未明显区别于其他字,因此属于**使用。被告在其店内销售汝瓷,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的**权。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商标侵权损失如何确定 商标侵权除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对企业的名誉、客户群体等产生潜在的影响。一旦发生商标侵权,这些损失又该如何计算? 《商标法》*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