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开始对立体商标予以注册保护。立体商标,是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具有区别性的可视性标志。 一、立体商标的种类和表现形式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表明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具体可以分成两种:1、单纯的立体形状。2、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均包括商品自身、商品的包装或容器、商品广告物三方面) 按照构成的不同,立体商标有四种表现形式: 1、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这类立体商标的特点是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仅仅是一个立体标志。 2、带有文字或图形成分的商品或商品包装物形状。这类立体商标的特点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商品外形包装物的外形,一部分是凸起或凹进的文字或图像这两部分共同组成立体商标。 3、商品包装物的外形,这类商标的特点是仅由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外形形成的商标。 4、商品本身外型,这类商标的特点是仅由商品本身的立体外形形成的商标。 二、立体商标注册条件 1、立体商标注册应符合合法性和显着性原则。 同所有的商标一样,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不能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产源方面欺骗消费者。且立体商标本身应具备一定的显着性。 2、《商标法》*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外型不能注册。 这一规定针对的立体商标注册涉及商品的外形,这种外形仅仅是对商品的叙述,而不能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商标功能。 ? 商品功能所决定的外形不能注册,即必须是非功能性。 这里所说的功能主要包括:技术功能和美学功能。 技术性功能就是商品的外型更有益于该商品使用或使加工费用更低,我们就认为这一外型具有技术功能。 当美学功能大于识别功能则不能注册,好比一个商品,如果换了一种外形,消费者就不肯买,说明消费者买的就是这一外形。外形因此具有美学作用,所以不能用商标法保护这一外形。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对**法的侵犯,因为一个纯粹功能性的外形,应该由发明**来保护,并较终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允许所有人将其注册为一个可以无限续展的商标。具有功能性的外形,除了可以通过发明**来保护外,应当供竞争者自由。 三、立体商标显着性判断 非功能性和显着性是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必须具备的两大重要条件。其中,在判断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立体标志是否具有显着性时,有以下几种判断方法: 1、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着特征; 2、商标*使用的商品与该标志的关联性; 3、商标*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 4、商标*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 5、与该标志区别特征相关的其他因素。 从主观评价方面讲,该标志是否给相关公众带来了**出产品属性之外的新的视觉印象,是否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则是考量的重要因素。